网友(小巍):即将施行的《绿化工程IM电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一事不二罚如何适用?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6-19 16:34:3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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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小巍):即将施行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一事不二罚”如何适用?

  钟寰英:《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即将施行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均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是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处罚中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在适用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两方面。

  在我国,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主要形式IM电竞,但《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8个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根据法律规定,罚款以外的种类不在“二罚”限制之列。对于某些特定的违法行为,必须同时采取多项行政处罚手段,方才足以惩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绿化工程,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据此,行政机关不单要处以罚款,还要“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相当于“一事三罚”。

  再如,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一些相对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还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还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笔者认为,法律规范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有不同处罚种类的,应当并处。比如,在浙江省内环评编制技术单位违反标准或技术规范编制环评报告文件,既要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处以罚款,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又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给予通报批评、信用计分等处理。

  法律允许对违法行为当事人给予除两次罚款外的“两项处罚”IM电竞,但并不等于允许给予“两次处罚”。

  “一事不二罚”既包括不能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包括不能就同一个违法行为反复启动两次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必须一气呵成、一步到位(以上一次处罚作为前提,比如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除外)。

  “两次处罚”有不同行政机关(上下级或不同领域的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也有同一个行政机关先后启动两次行政处罚程序。笔者认为,对于前者,即便罚款只有一次,出现两次通报批评、两次吊销许可证件,也是不能被允许的。有管辖权的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都立案处罚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关于后者,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多项行政处罚的,笔者认为,如果适用不同法律规范,应当在立案后同期作出处理,而不能在适用一项法律规范处理完毕后,再就同一违法事实适用另一项法律规范启动立案查处程序。行政机关自立案之日起,在办案规定时间内未就不同法律规范分别作出处罚的,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放弃对该当事人实施其他处罚。(作者:陈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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